省立医院—行风建设九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7
点击:
(二○○四年五月)
严禁下列行为:
1、服务态度差、出言不逊,顶撞病人,推诿病人;
2、迟到、早退、旷工;
3、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等开单提成;
4、奖金分配直接与经济承包挂钩;
5、接受“红包”、物品和宴请;
6、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卫生耗材、工程设备、物资生产销售企业与个人的各种形式“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7、擅自进行院外医疗行为,擅自外转病人,擅自外转处方单、检查单、化验单、治疗单;
8、自立、自定收费标准,越权变更价格,擅自提高药品、耗材加价率,不按时计数、分解、重复收费、少收费、漏收费;
9、擅自采购药品,大处方、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