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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启动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发布日期:2010-04-27   作者:宣传部   点击: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甘肃省政府日前印发《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着力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主要任务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业务、药品、器械等方面的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核定人员比例。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富余人员分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推进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据悉,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具体进度为:2010年5月31日前,在28个县市区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期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综合改革;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综合改革。目前综合改革的“一主五辅三配套”等9个政策性文件全部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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