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再提标

发布时间:2016-09-20 10:31阅读次数:
分享到:

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下发通知,旨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合肥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两种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普通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等报销比例都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新政自2016101日起执行。 

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的限额和报销比例 

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需个人自付。报销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提高了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年度支付限额提高了8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240提高到320元。 

    因此,对于常见病参保人员完全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既可以免去到大医院耗时排队的烦恼,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 

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也是安全切实可行的。门诊特殊病的病种制定也是按上述的原则设立的。目前,我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80%不等,统一提高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此项调整让政策更加合理化,同时也提高了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门诊待遇,让参保人员最大程度的享受到报销待遇,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调整新生儿参保待遇享受范围 

政策解读: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即出生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前后对比:原新生儿参保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或新生儿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放宽到3个月内参保,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此项政策调整落实了医疗保险的应保尽保,最大程度的让新生宝宝享受到医疗保障。放宽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是政策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体现。 

    此次提标对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也将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