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管〔2020〕37号 )

发布时间:2020-07-08 09:54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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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19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

(一)单个病种的费用结算。

1. 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靶向治疗)、白血病、慢性丙型肝炎、淋巴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放化疗、靶向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放化疗、靶向治疗)、骨髓增生性疾病(放化疗、靶向治疗) 10 个病种实行年度限额下的据实结算(按年结算),超过年度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门诊起付标准在每年度第一次就医时一次性扣除。 

 2. 职工医保肾透析、肾移植、精神障碍患者仅定点在医院的,定点医院可以统筹使用该病种年度限额(按需结算),门诊起付标准分摊到月,逐月扣除。

3. 除前所列病种之外的其它病种实行月度限额下的据实结算(按月结算),超过月度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门诊起付标准分摊到月, 逐月扣除。如当月未发生慢性病费用,或慢性病费用未达到月度门诊起付标准,当月未扣完的门诊起付标准和整个月度限额,不再进行累计。

4. 部分确需使用谈判药治疗的慢性病种,可以选择 1 家谈判药协议药店作为定点药店(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发生的 费用,与在定点医院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合并计算,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院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年度支付限额不变。

5. 职工医保肾透析、肾移植同时定点在医院和药店的,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院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门诊起付标准分摊到月,逐月扣除。

(二)多个病种的费用结算。

1. 患有两种及以上实行月度限额下据实结算的病种,以月度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月度限额的60%增加支付限额,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月度限额的 30% 增加支付限额;门诊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分摊到月,逐月扣除。 如当月未发生慢性病费用,或慢性病费用未达到月度门诊起付标准,当月未扣完的门诊起付标准和整个月度限额,不再进行累计。

2. 患有两种及以上实行年度限额下据实结算的病种,以年度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年度限额的60%增加支付限额,门诊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在每年度第一次就医时一次性扣除。

3. 患有按月结算、按年结算、按需结算病种中两种及以上,以病种年度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年 度限额的 60%增加支付限额(限职工医保,精神障碍除外)。相同结算方式的病种之间共享报销限额;对于不同结算方式的病种, 定点医院需按照不同病种分别上传相关费用;门诊起付标准计算 一次,当按年结算的病种发生费用时,一次性扣除门诊起付标准。

4. 患有两种及以上且定点在不同医院的病种,以病种年度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年度限额的 60% 增加支付限额,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院中高级别医院的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5. 患有肾透析和肾移植两个病种的,则以肾透析的年度限 额为基数,按照肾移植年度限额的 60%增加支付额度;门诊起付标准分摊到月,逐月扣除。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均按月据实拨付;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按月据实拨付,职工统筹基金(含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拨付:

(一)肾透析、肾移植、精神障碍患者仅定点在医院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按月根据“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人数×月基金定额”进行结算拨付。

(二)肾透析、肾移植同时定点在医院和药店的,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单独进行结算拨付,均按“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人数×月基金定额”进行结算拨付。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按月据实进行结算拨付。

三、结核病、慢性丙型肝炎、慢性髓系白血病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病种新旧政策衔接

(一)对新政策执行前已享受结核病待遇且新政策执行后仍在待遇享受期的,新政策执行后按结核病(1)继续享受待遇, 享受期限不变,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患者重新申请享受耐药性肺结核(2)后,停止享受结核病(1)待遇,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

(二)对新政策执行前已享受慢性丙型肝炎待遇且新政策执行后仍在待遇享受期的,新政策执行后按慢性丙型肝炎(1b 型 继续享受待遇,享受期限不变,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患者重新申请享受慢性丙型肝炎( 1b 型)后,停止享受慢性丙型肝炎(1b 型)待遇,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

(三)对新政策执行前已享受慢性髓系白血病待遇且新政策执行后仍在待遇享受期的,新政策执行后按白血病继续享受待遇, 享受期限不变,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

(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新政策执行后按新的年度限额继续执行。

四、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双眼年度支付限额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双眼都需要进行治疗的,第二只眼睛比照单眼增加年度支付额度。

五、相关要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文件规定,做好新增门诊慢性病种编码(见附件)及医保目录等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本通知自 2020 7 1 日起执行。

 

附件:慢性病门诊支付限额及待遇期限

 

 

 

          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  19 


附件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系统名称

基金年支付限额(元)

享受期限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1

070

高血压病(II

2400

2000

长期

2

001

高血压病(III

3600

3000

长期

3

002

冠心病

3600

3000

长期

4

003

心功能不全

3600

3000

长期

5

004

脑出血(脑梗死)

3600

3000

长期

6

005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2000

9600

长期

7

00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600

3000

长期

8

007

支气管哮喘

3600

3000

2

9

008

溃疡性结肠炎

9000

7500

长期

10

009

克罗恩病

9000

7500

长期

11

010

肝硬化

3600

3000

长期

12

011

慢性乙型肝炎

4000

3200

2

13

012

慢性丙型肝炎(1b 型)

5100

4200

3 个月

14

071

慢性丙型肝炎(非 1b 型)

10500

9000

3 个月

15

013

自身免疫性肝病

12000

9600

长期

16

014

糖尿病

3600

3000

长期

17

015

甲状腺功能亢进

2400

2000

2

18

051

甲状腮功能减退

2400

2000

长期

19

016

慢性肾脏病

3600

3000

长期

20

017

肾病综合征

3600

3000

2

21

027

癫痫

3600

3000

长期

22

028

帕金森病

4800

4000

长期

23

029

老年痴呆

4800

4000

长期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系统名称

基金年支付限额(元)

享受期限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24

030

精神障碍

3600

3000

长期

25

019

类风漫性关节炎

3600

3000

长期

26

021

强直性脊柱炎

3600

3000

长期

27

024

重症肌无力

3600

3000

长期

28

022

白塞氏病

3600

3000

长期

29

023

系统性硬化病

3600

3000

长期

30

055

肌萎缩

4300

3600

1

31

056

弥漫性结缔组织病

4300

3600

长期

32

034

银屑病

3600

3000

2

33

054

白癜风

3600

3000

2

34

031

结核病(1

4800

4000

2

35

072

耐药性肺结核(2

12000

9600

2

36

032

艾滋病机会感染

4800

4000

长期

37

052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600

3000

长期

38

053

晚期血吸虫病

3600

3000

长期

39

042

小儿脑瘫

-

20000

2

40

044

再生障碍性贫血

24000

20000

2

41

045

白血病

48000

40000

2

42

043

血友病

20000

20000

长期

43

046

恶性肿瘤(门诊)

5000

4100

长期

44

047

恶性肿瘤(放化疗、灌注治疗)

24000

20000

2

45

048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20000

16600

3

46

049

恶性肿瘤(靶向治疗)

48000

40000

1

47

018

肾透析

70000

60000

长期

48

036

器官移植术后(肝移植)

术后第一年60000

第二年及以后30000

术后第一年50000

第二年及以后25000

长期

49

037

器官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

长期

50

038

器官移植术后(实体器官移植)

60000

48000

长期

51

076

肾移植术后

60000

48000

长期

52

041

肝豆状核变性

20000

20000

2

53

02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800

4000

长期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系统名称

基金年支付限额(元)

享受期限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54

07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5000

4000

长期

55

035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5000

4000

1

56

060

淋巴瘤(放化疗)

24000

20000

2

57

061

淋巴瘤(靶向治疗)

48000

40000

1

58

059

淋巴瘤(门诊)

5000

4100

长期

59

063

多发性骨髓瘤(放化疗)

24000

20000

2

60

064

多发性骨髓瘤(靶向治疗)

48000

40000

1

61

062

多发性骨髓瘤(门诊)

5000

4100

长期

62

066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放化疗

24000

20000

2

63

07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靶向治疗

48000

40000

1

64

06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门诊)

5000

4100

长期

65

068

骨髓增生性疾病(放化疗)

24000

20000

2

66

069

骨髓增生性疾病(靶向治疗)

48000

40000

1

67

067

骨髓增生性疾病(门诊)

5000

4100

长期

68

057

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5000

4000

1

69

075

心脏冠脉支架术后

5000

4000

1

70

058

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

1200

1000

长期

71

025

运动神经元病

10000

8200

长期

72

026

多发性硬化

10000

8200

2

73

039

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

-

20000

2

74

040

小胖威利症

-

20000

2

 

75

 

033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

(第一只眼)

第一年 18000

第二年 18000

第三年 4500

第一年 15200

第二年 15200

第三年 3800

 

3

 

76

 

050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

(第二只眼)

第一年 18000

第二年 18000

第三年 4500

第一年 15200

第二年 15200

第三年 3800

 

3

 

                                                          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