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19-03-27 10:07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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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1、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①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 

⑤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是低保家庭的2倍及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⑥因病致贫家庭(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总支出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重病患者。

其中,①②③④为重点救助对象。

 

2、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认。

 

3、医疗救助待遇包含哪些方面?

一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4、一般医疗救助有哪些?

(一)代缴参保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二)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

(三)普通门诊救助。

5、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由医疗救助金对个人自付合理部分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为:

①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个人自付合理部分按90%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②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个人自付合理部分按70%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③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付合理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6、特殊病门诊救助对病种有没有限制?

重点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殊病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

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

 

7、普通门诊是怎么救助的?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8、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按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至12万元、12万元以上分别为50%、60%、70%的比例分段给予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0.5万元开始救助,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救助40%,2万元以上分段同上。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

 

9、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10、医疗救助费用有没有时间限制?

时限为1年,即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时限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1、哪些家庭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除外):

①申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拥有2套(不含2套)以上安置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

②申请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③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④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

 

12、哪些情形下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②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③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④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13、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请医疗救助有两种途径:一站式和非一站式。

1)一站式

由救助对象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在入院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包括五保证、低保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贫困户《扶贫手册》等),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非一站式

适用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的。

申请流程:

①医疗救助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对象因病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家庭财产协议或财产公证;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救助有关情况公示3天(重点救助对象不需要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和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医保经办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县级医保经办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