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医院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立医院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是指在安徽省立医院牵头组织下,以自愿方式,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协商,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参与、以达到技术合作与交流、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病人合理分流诊治为目的且责任和权利又相互独立的一种网络组织。通过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由政府直接举办或由国家企事业单位举办或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所有制形式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制等,不包括个人合伙性质或完全个人出资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为二级及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合格。
第六条 具有严格的组织管理制度。
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为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保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的原则,合作应以基本医疗服务或预防保健为主。安徽省立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不得单独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任何合约。凡有意向与安徽省立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建立网络成员关系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院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和包括合作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双方责权的合作意向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期分析报告;
4、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院外医疗部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转科研处、教育处、计财处、院办公室、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提交院办公会议研究,由院外医疗部对申请单位报送审批结果,取得院办公会一致同意的,由院外医疗部与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此项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四章 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安徽省立医院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专科医师提供培训,支持、帮助网络成员单位三年内在技术上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水平。
第十条 优先选派符合安徽省立医院有关规定的临床或医技科室的医务工作人员或管理工作人员来安徽省立医院进修学习,并享受免予收取相关进修费用的优惠(每个网络单位每年不超过4人,医院大建设期间,住宿自行解决)。条件成熟的网络医院可与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并可选派优秀人员参加我院国内外培训。我院对网络成员转诊的疑难重症病人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优先从安徽省立医院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合格人员中挑选愿意去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十二条 优先从安徽省立医院毕业的研究生中挑选愿意去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的毕业生。
第十三条 安徽省立医院每年在住院医生出站或研究生毕业前向各网络成员单位提供上述医生和毕业生的详细资料,供其选择。
第十四条 网络成员单位可以向安徽省立医院提出派讲师团去进行现场手术演示、教学查房、专家门诊和讲课等申请,并可以申请将安徽省立医院已获批准的全省或全国继续教育学习班放在成员单位举办。安徽省立医院将在条件允许时优先安排开展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网络成员单位有特殊保健业务需要时可以向安徽省立医院提出高层次会诊或转安徽省立医院诊治。安徽省立医院将优先安排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网络成员单位的专家可以选择当地适当的临床科研课题与安徽省立医院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当地以第一作者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具体合作方式以科研双方当事人商定为准)。
第十七条 在安徽省立医院区域医疗中心远程会诊网开通后,网络成员单位可以享受网上会诊和教学。
第十八条 网络成员单位可以在当地明示“安徽省立医院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单位”,并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区域医疗中心网络成员应有的义务
第十九条 网络成员单位有责任妥善安排好安徽省立医院进驻专家的交通、住宿和生活,费用由网络成员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网络成员单位在临床工作中所遇到的复杂、疑难病症有义务及时与安徽省立医院专家联系,以使患者得到最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成员单位在给患者治疗的过程中遇到技术、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义务将患者及时转到安徽省立医院具备条件的相关科室,有义务提供患者诊治资料。
第二十二条 网络成员单位有义务将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参合患者按规定及时转到安徽省立医院具备条件的相关科室,有义务提供患者诊治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会诊或转诊的患者与网络成员单位或安徽省立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该“规定”在安徽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签订横向联合的合同后,异地执业的医师由医院统一到对方医院所在地准予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除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使合同无法履行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须终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合同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立医院所有科室的院外医疗行为必须通过院外医疗部,凡与非网络成员单位协作的医疗行为只能以“会诊”的形式进行。违规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