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发布日期:2022-07-04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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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个人资产瞒报、漏报是高频问题。出国出境“偷偷摸摸”、对“裸官”身份隐瞒不报;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抚养子女情况,奖金发放和津贴、兼职取酬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也是瞒报、漏报“高发区”。对党忠诚老实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这条禁令。